財團法人臺中市僑泰教育基金會急難救助申請辦法
113/11/29 修訂
依據:依據財團法人臺中市僑泰教育基金會(以下簡稱教育基金會)第二條
宗旨規定,辦理之。
一. 目的:為發揮人饑己饑之仁愛精神,以協助本校師生家境清寒、家庭
變故或鄰近社區清寒人士。
其辦理相關業務如下:
(一) 凡本校暨進校學生,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,需要救助者。
(二) 本校教職員同仁家庭突遭變故,需給予慰助者。
(三) 學校鄰近社區人士,家境清寒,需給予救助者。
(四) 其他特殊狀況,須經教育基金會召開臨時會議,審議及議決;
但須有過半數教育基金會董事出席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始可行之。
二. 運用:
(一) 每年申請支付金額,以該年度教育基金會之預算及財團法人
臺中市教育基金會監督準則為原則,辦理之。
(二) 救助金額區分為四等級:A級(由教育基金會召開臨時會議議決),
B級(貳萬伍仟元),C級(貳萬貳仟元) ,D級(壹萬捌仟元)。
三. 申付辦法:
(一) 申請B、C、D級案件者,向教育基金會提出申請表格,陳述事實
及證明文件,(表格由教育基金會提供),經基金會審查核可後,即可支付。
(二) 每位學生每年申請一次為限。
(三) 社區申請同案件者,一年一次為原則。
四. 本辦法經財團法人臺中市僑泰教育基金會開會討論、審議通過後實施,
修正亦同。
